“今天,针对你未及时上报项目合同中存在违反招标规定的情况,由我对你进行提醒谈话……”这是近日,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党委主要负责人与一下属单位负责人进行谈话时的开场白。
今年以来,为进一步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昆山市先后出台《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14种方式的实践运用规则》《进一步加强第一种形态实践运用》等文件,为实践运用第一种形态划定31条63项“规定动作”,“请党委负责人与其谈话”便是其中之一。
“这是今年4月以来,我市进行的第11场‘请党委负责人与其谈话’。”该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人说,通过“请党委负责人与其谈话”,给谈话对象增压加码,早震慑、促使早改过。同时,谈话过程也是党委自查自纠的过程,从谈话对象身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可以看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不足,从而推动主体责任压得更实。
据了解,该市在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提请党委负责人开展谈话次数的同时,还要求每次谈话内容和整改情况录入“两个责任”履职纪实信息平台,由市纪委监委督查“疗程”,确保“疗效”。
“在实践运用第一种形态过程中,既要牵好党委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也要耕耘好纪委监督责任的‘责任田’,两条腿走路,才能走好走快走远。”该市纪委、市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1至5月,该市已累计运用第一种形态192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