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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智慧监督平台建设的几点思考
来源:苏州市纪委政策法规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8-02-09

建设智慧监督平台,是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构建的“责任明确、过程留痕、动态监督、预警提醒、同步督办”的新型监督平台,也是提升监督科技化水平,构建不敢腐制度机制的重要载体和保障。加强智慧监督平台建设,既需要考虑智慧监督平台的主要框架、功能配置和技术架构,也需要考虑监督的工作流程、配套制度和法律法规等。据此,我们在年初构想的“动态监管、实时督办”的基础上,结合委局开展智慧监督工作要求,提出以下建议:

一、关于智慧监督平台的系统设计

1.容纳并整合苏州区域电子监察系统。自2005年深圳市电子监察系统开通运行以来,全国各地包括苏州都纷纷探索建立电子监察系统。电子监察系统十多年的运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智慧监督平台的建设,可以考虑容纳并整合现有苏州区域电子监察系统,并根据动态监督需要,实时对其进行完善升级。

2.合理设置栏目和功能规划。设置作风举报、作风暗访、监督曝光、视频曝光、重要信息、工作动态等子栏目,通过数据实时采集、自动推送和网上督办,实现智慧监督平台的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绩效评估、统计分析、信息服务、督办反馈等功能,对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实时痕迹管理、动态监控。

3.实现平台技术兼容。开发相应手机端APP,实现手机端APP 和电脑PC 端的有机结合,强化现场取证、动态监督、廉政评价和同步督办四项功能,将监督融入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构建廉政监督新模式。

二、关于智慧监督平台的信息采集

信息采集既要凸显纪检监察主体监督,又要兼顾监督工作的实际,实现监督工作状态、工作要求的实时动态调度、监控和管理,既解决现场取证难等问题,又为处理各种复杂问题提供第一手材料。为此,智慧监督平台的信息采集需要注重线上采集与线下采集的有机统一,通过不断扩大监督信息来源,拓宽信息采集渠道,逐步建立覆盖面广、反应灵敏的监督信息采集网络。

1.常态信息采集

(1)建立党政机关、科研院所、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的信息数据库,并据实实时更新,保证信息采集的即时性。

(2)监督取证现场拍摄的照片、视频自动生成拍摄位置、时间、提交人员等信息,拍摄完成后即时自动回传到监督平台存储系统中,避免说情干扰和选择性执纪问题的发生。

(3)对于时效性强的投诉举报和紧急任务,可以通过监督平台的GPS 定位系统,随时调取在外的纪检监察人员的位置信息,指令距离最近的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调查,研判现场情况。

(4)监督平台对纪检监察人员外出开展纪律审查工作情况进行实时监控,随时掌握其调查取证、接送谈话对象的时间、地点等信息,保证实时监督的安全性。

2.关键信息采集

以重点领域、重要节点、重要事项、关键岗位人员基础核心信息为重点,对其基础信息台账进行采集和管理,建立严密的重点领域、重要节点、关键岗位人员监管体系,对重点领域、重要节点、关键岗位人员情况进行全面掌握与监督。

(1)重点领域监管:公共权力行使、公共资金管理、公共资金交易、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等信息。

(2)重要节点监管:紧盯年节假期等重要节点,实现监督持续化。

(3)重要事项监管:梳理重要事项流程图,实现重要事项流程标准化和信息公开化,使重要事项控制管理各环节都能做到信息可追溯、权力可监督,实现“软管理”和“硬约束”的有机结合。

(4)关键岗位人员监管:对关键岗位人员建立综合模型,关联各党政机关、科研院所、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党员领导干部,通过丰富表达模型,上传高清相片,以利进行自动比对、快速查询、关联分析等。

3.“八小时之外”活动信息采集

以维护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公众形象、防止利益冲突为核心,盯住重要事项、重点场所、重点时段,着重加强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等的监督检查,实时采集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的社交圈、休闲圈、生活圈、虚拟圈等信息。主要包括:

(1)公款消费、公款旅游、公款娱乐、公车私用等情况;

(2)拉帮结派和借联谊会、老乡会、同学会、战友会等活动搞“小圈子”,或搞官商勾结“傍大款”等情况;

(3)业余爱好、经商办企业、房产、私车、亲属从业等情况;

(4)品德行为、居家表现、邻里关系以及生活作风等情况;

(5)按规定请示报告“八小时之外”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等情况。

4.扩大监督信息来源,拓宽信息采集渠道

(1)在线数据监控。运用电子监察系统与有关党政机关、科研院所、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工作业务系统直接对接,按需求可以自动实时采集业务办理过程的信息,包括业务工作事项的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情况,实行同步全程监控和信息采集。

(2)与金融系统信息联网。排查发现有关人员巨额财产情况及非正常资金流向,提高外围取证及廉政风险预警能力;通过运用现代通信技术手段,实现对涉案人员的语音通讯、电子邮件、即时通信(微信、QQ等)、手机短信等的动态监控和信息采集。

(3)与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联网。实时采集监督对象的个人房产信息,汇总生成有关人员在全国各大中城市及全省各地的个人房产信息,并与其家庭财产自主申报情况作比对,自动产生房产异常预警。

(4)与企业征信系统联网。通过企业征信系统了解各企业的财务核算、资产管理、资金结算和资本运作管理,使企业每一笔资金使用、每一宗资产(资源)招拍租(卖)过程、每一笔租金收缴以及每一个投融资项目的债务融资过程都得到动态实时全过程监管和信息采集。

(5)建立社区“廉情民意信息采集点”。每个点聘请若干社区监督员或社区监督志愿者作为信息采集员,随时随地用手机上传相关信息。

(6)开辟多元化信息收集渠道。使收集的各类信息都能在智慧监督平台上得到同步监控和实时处理,信息处理的进度和时间能第一时间同步相互查询和有效监督,并能充分反映信息处理的完成情况和及时性。

三、关于智慧监督平台的预警处置

预警处置是指对监督对象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智慧监督平台系统能够发出预警等信号,自动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或QQ通知监督对象,并对相关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纠错和责任追究。智慧监督平台的预警处置,即通过智慧监督平台系统的自动采集信息和数据分析功能,依据监督规则和基础信息对采集来的各方面数据信息进行计算和分析,判断相关信息是否违反监督规则,并将计算后的结果(预警、违规、异常等)存放到监督结果表中;专职工作人员则据此定期梳理问题线索,对性质恶劣的违纪违法和腐败行为要重点督办、限期办结,坚决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

1.善于从小处着眼、细节入手对信息进行分析。对发现的不良苗头,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等进行警示,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法纪意识,强化事前监督;对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及时核实、处理,规范线索摸排和立案审查,问题较严重的,及时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做到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强化事中监督;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强化事后监督。

2.实时分析、处理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动态监督信息。将监督信息按序录入监督平台,平台对工作事项进行状况实时分析,及时提醒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违纪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应当及时向单位纪检部门报告,单位纪检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违纪的,单位纪检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上级纪检部门,并及时作出相应处理措施。

3.设置预警等级,增强评价实效。智慧监督平台依据一个时期内信访总量、查实率、重复访、越级访,受处分党员干部数量、级别、比例,以及廉政教育开展情况和纪检组织建设状况等数据,对监督对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按照分值高低依次用绿、蓝、黄、橙、红五种颜色进行标识,指数达到黄色时,系统发出预警,达到红色时,系统自动报警。对出现预警的单位,以不同形式予以通报,督促限期整改;对出现报警的单位,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单位的预警、报警等情况纳入年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增强廉政评价实效。

四、关于智慧监督平台的运行保障

1.制度保障。制定监督平台工作流程、系统管理员岗位职责、系统数据库维护更新管理办法以及系统使用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工作制度,对监督平台的工作程序、运行规则及管理员职责等做出具体规定,明确使用人员责任和纪律要求,并通过平台对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智慧监督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保证监督平台的规范、有序运行。

2.人员保障。建立智慧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智慧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考核奖惩,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事务。智慧监督平台开通运行期间,每天安排若干值班人员和工作人员备勤,实行24 小时值班。保证监督的无缝隙、全时段。按照指挥监督平台运行要求,坚持分级分类和全员培训的原则,加强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3.技术保障。监督平台存储数据的云数据服务器设在云计算中心机房,电脑端和手机端不存储任何数据信息。电脑通过政务外网、手机通过4G 网络经过防火墙、身份认证等程序后,才能访问云数据服务器。登陆平台时,电脑端采用个人账号密码、电脑MAC 地址和网络IP 地址绑定,手机端实行个人账号密码、手机串号和手机号码绑定,三者缺一不可,以保证监督平台数据保密和运行安全。

4.责任保障。建立主体责任考评系统,通过网络公开责任清单、风险事前提醒、事中警告、预警亮灯、短信提示等手段,督促主体责任单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将监督融入工作全过程,及时掌握各责任人的履责动态;对每一名工作人员的纪律审查工作进度、信息调研撰写采用、出勤请假等情况进行统计、量化和排名,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专职工作人员在平台运行过程中出现推诿拖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